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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天是2025年8月15日 星期五,歡迎光臨本站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技項目疑難解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認定條件、程序(管理辦法正式發(fā)布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3/11/22     瀏覽次數(shù):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日,《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認定管理辦法》正式發(fā)布,對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認定條件、程序等都做了明確規(guī)定,下面就來詳細看看,如果你想組建申報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,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免費咨詢:15855199550(手機/微信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企業(yè)加大研發(fā)投入,引導和鼓勵企業(yè)建立研發(fā)中心,提高企業(yè)自主創(chuàng)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,推動規(guī)上制造業(yè)企業(yè)研發(fā)機構“清零”,加快構建以企業(yè)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(chuàng)新體系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(以下簡稱“研發(fā)中心”)是設在企業(yè)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(fā)機構,主要從事與企業(yè)主營業(yè)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(fā)、科技成果轉化產業(yè)化應用等活動,是我市技術創(chuàng)新平臺體系的重要力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研發(fā)中心的主要任務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組織凝練行業(yè)、企業(yè)關鍵共性技術需求,激發(fā)創(chuàng)新意愿,規(guī)劃創(chuàng)新路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研究開發(fā)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產品,增強企業(yè)技術創(chuàng)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,推動企業(yè)技術進步,促進高新技術產業(yè)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培養(yǎng)高水平的研究開發(fā)和工程技術人員,對產業(yè)發(fā)展發(fā)揮輻射帶動作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工作職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局(以下簡稱:市科技局)負責研發(fā)中心統(tǒng)籌規(guī)劃布局和建設指導,主要職責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制定(修訂)落實支持研發(fā)中心建設運行相關政策,指導研發(fā)中心建設和運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負責研發(fā)中心的審核、認定、管理、調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支持研發(fā)中心承擔省、市重大科研任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根據(jù)實際情況,支持其承擔有關其他科研任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研發(fā)中心實行屬地管理。各縣區(qū)、開發(fā)園區(qū)科技部門是研發(fā)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,主要職責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負責研發(fā)中心的培育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服務研發(fā)中心建設運行,根據(jù)實際情況,給予政策和經費等配套支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受委托組織歸口管理的研發(fā)中心開展其他相關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研發(fā)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,主要職責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組織實施研發(fā)中心建設運行各項任務,提供研發(fā)中心必要的經費、基礎條件保障,解決研發(fā)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聘任研發(fā)中心主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做好研發(fā)中心評價、監(jiān)督、檢查等相關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組建條件與程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組建研發(fā)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依托單位是在馬鞍山市境內注冊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(yè),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,且信用記錄良好,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(fā)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(huán)境違法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(yè)務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,研究開發(fā)費用占主營業(yè)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%或研究開發(fā)費用不低于500萬元;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(yè)務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,研究開發(fā)費用占主營業(yè)務收入比例不低于4%或研究開發(fā)費用不低于200萬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研發(fā)中心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(fā)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(fā)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,研發(fā)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(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、專業(yè)技術服務類企業(yè)不低于150平方米),用于研發(fā)的儀器設備原值總額不低于300萬元(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、專業(yè)技術服務類企業(yè)不低于150萬元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研發(fā)中心固定研發(fā)人員不少于5人,具有本科學歷的研發(fā)人員占比不低于50%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研發(fā)人員占比不低于20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依托單位近3年通過自主研發(fā)、受讓、受贈、并購、獨占許可等方式,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件以上發(fā)明專利(含國防專利)、植物新品種、國家級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,或5件以上實用新型、外觀設計專利、軟件著作權等(不含商標)自主知識產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研發(fā)中心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,組織機構、管理制度健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依托單位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,擁有籌措研發(fā)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力,能夠支撐保障研發(fā)中心可持續(xù)運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、攻關任務并取得重大突破的,相關組建條件可適當放寬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研發(fā)中心申報組建程序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市科技局根據(jù)科技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(fā)布研發(fā)中心認定申報工作通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申報單位根據(jù)通知要求,組織編制申報材料,填寫《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建設申報書》,由所屬縣區(qū)、開發(fā)園區(qū)科技部門提出申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(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、開展現(xiàn)場考察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等),并擇優(yōu)提出推薦名單報市科技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(必要時開展現(xiàn)場考察等),依據(jù)評審結果提出擬認定名單,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發(fā)文正式認定。對獲批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的,優(yōu)先推薦申報省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運行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研發(fā)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,實行人、財、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。鼓勵研發(fā)中心為行業(yè)內、產業(yè)鏈上下游企業(yè)提供技術創(chuàng)新和成果轉化服務;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發(fā)中心按照新型研發(fā)機構模式運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研發(fā)中心運行期間如需更名,或進行重大事項調整、重組等,依托單位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經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,符合本辦法要求的,提出審核意見,報市科技局確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因主要技術骨干人員變化,依托單位發(fā)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發(fā)中心無法繼續(xù)正常運行的,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科技局確認后終止研發(fā)中心資格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市級(聯(lián)合共建學科)重點實驗室認定的,原則上不再認定市級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。鼓勵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為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依托單位應每年年底前編制年度報告,年度報告由所在轄區(qū)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。連續(xù)兩年不報送年度報告的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將不再列入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序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責任追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依托單位在申請認定和復核過程中,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,獲得研發(fā)中心資格的取消資格,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市級各類科技創(chuàng)新平臺;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資金,并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進行處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在推薦審核過程中,存在把關不嚴等情況的,視情給予約談、通報批評、取消推薦資格等處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附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研發(fā)中心經認定后命名為xxx(企業(yè)名稱)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”,按統(tǒng)一規(guī)格要求制作牌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馬鞍山市有想要組建申報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的,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馬鞍山市企業(yè)研發(fā)中心免費咨詢:15855199550(手機/微信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臥濤集團,2012年成立,為企業(yè)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,如公司注冊、代理記賬、專利申請、軟著登記、商標注冊、財稅籌劃、股權設計、軟件開發(fā)、高企認定、可研報告、商業(yè)計劃書、科技成果評價、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、網站關鍵詞運營推廣等一站式服務,在安徽、江蘇、湖北、湖南、四川、陜西等地都有公司,10多年成功服務上萬家企業(yè),在業(yè)內擁有良好口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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